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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事务结束后代理人向委托人出具欠条,能否推定委托人已付清代理人报酬

    发布日期:2019-11-27 17:09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姜某于2003年6月委托律师王某代理某诉讼。2003年9月该诉讼以姜某胜诉结束,王某将该案件执行款50万元领走。2004年8月,姜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代理律师王某,主张被告王某尚有6万元案件执行款未交还给自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履行给付义务。姜某向法庭出具了王某署名的欠条,欠条显示:王某拖欠姜某案件执行款6万元,承诺在2003年底支付,落款时间为2003年11月某日。姜某还提交了由某法院执行庭提供的王某领取案件执行款后出具的收据以及转账支票存根。

    王某答辩称:姜某曾承诺案件胜诉后给付10万元报酬,但至今未支付,该6万元案件执行款系用来抵消姜某拖欠的报酬,而姜某还应当支付给自己4万元。王某向法庭出具了书面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姜某承诺在案件胜诉后即给付王某10万元报酬。该协议签署于2003年3月。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王某对姜某提交的执行款欠条没有异议。对王某提交的书面委托协议,姜某主张承诺给付的诉讼代理报酬已经支付,并主张如果自己还欠王某代理报酬,王某就不会给自己再打6万元欠条的。姜某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关键证据】

    执行款欠条、承诺给付代理报酬的委托协议

    【举证指导】

    本案涉及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下面对双方的举证及其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分析如下

    1.原告姜某之本证

    姜某向法庭出具了王某署名的欠条,欠条显示:王某拖欠姜某案件执行款6万元,承诺在2003年底支付,落款时间为2003年11月某日。姜某同时提交了由某法院执行庭提供的王某领取案件执行款后出具的收据以及转账支票存根。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以下事实:王某代理姜某进行诉讼,诉讼结束后代姜某从法院执行庭领取了执行款并部分转交姜某,尚有6万元执行款未交付。被告王某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可以确认其证明效力。

    2.被告王某之本证

    王某对姜某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原告姜某尚欠其代理报酬10万元,主张抵消6万元执行款欠条。对自己的主张,王某出具2003年3月书面委托协议进行证明。该协议记载:姜某承诺在案件胜诉后即给付王某10万元报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姜某无异议,因此可以确认其证明效力。

    3.原告姜某之推定事实

    姜某针对王某出具的证据,主张其上记载的10万元报酬已经支付,等于又提出了新的事实主张,应当再举出新的本证进行证明。本案中姜某没有提供新的本证,而是通过事实推理进行抗辩:如果自己还欠王某代理报酬,王某就不会给自己再打6万元欠条的;王某既然打了欠条,就说明先前的债权债务已经了清。

    这里涉及事实推定的效力问题。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的一种证明规则,其推定的根据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如果法官认定推定事实成立,主张该事实的方就可以对推定出的事实免证。此时对方如果想推翻推定的事实,就必须举出相反证据。如果法官认为该事实推定不能成立,那么就不能免除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对该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其应继续就该事实进行举证,若不能举出,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本案姜某推定事实的成立与否成为胜败关键。

    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制:第一,推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审判上必须予以查明但没有必然性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第二,事实推定的前提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且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第三,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即根据前提事实,按照正常的生活经验完全可以推论出推定事实的真实性;第四,允许对方反证以判断事实推定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在本案中,从时间上看,姜某承诺还款的书面协议在前,王某出具的欠条在后。按照常理,王某应当是在姜某已经给付报酬的情况下才出具欠条,如果姜某尚未给付约定的10万元报酬,王某一般不会就自己拖欠的6万元案件执行款出具欠条。综合判断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其提交的证据,姜某主张的事实具有较高的发生概率,可以确认其推定事实成立,就此姜某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不必就推定的事实举证了。在王某举不出有力证据否定推定事实的情况下,姜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