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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9-11-27 17:19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一日,甲到邻居乙家玩耍,见乙家三岁的小孩上吐下泻,病情严重而乙和其妻却不知去向,甲怕小孩脱水,便叫了一辆出租车将小孩送往医院治疗,同时让妻子寻找乙与乙妻。第二天相继找到二人,原来乙与妻子吵架,夫妻各自离家出走,将小孩丢在家中。甲在医院将小孩交给乙和其妻,并要求乙夫妇偿还出租车费30元和垫付的各种医药费1230元。乙夫妇认为小孩病情不重,用不着小题大做,再说自己也没有委托甲照顾自己的小孩,因此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关键证据】

    管理他人事务的证据、因管理事务而产生必要费用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涉及无因管理之债法律关系。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实质是行为人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他人的事务,属于干预他人事务的范畴。同时,无因管理是国家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因而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一规定是我国民法上确立的无因管理制度,是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三:1.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对他人实施了无因管理,可向受益人主张权利: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如主张无因管理之债,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方面即包括无因管理的三个成立要件。但管理人只需准备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事实证据以及发生必要费用的证据。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意思,一般通过客观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即可作出判断,无需举证。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属于消极事实,也无需举证,如果受益人主张管理行为出于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应由其举证。

    本案中,甲将生病无人照看的邻居乙家小孩送医院治疗,并垫付交通费和医药费,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甲有权向乙夫妇主张偿还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即交通费和医疗费。在证据准备上,甲可提交交通费单据、挂号费凭证、病历、医药费单据,这些证据一方面可以证明甲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即送乙家孩子到医院救治,同时也可证明甲实施管理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事实上看,甲的行为明显是为了乙家孩子的利益,且没有法定义务,因此构成无因管理。至此,甲的举证责任即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