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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救人自己遭受损失,如何举证求偿

    发布日期:2019-11-27 17:20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欲拍照,见一个女子站在山顶绝壁处欲跳崖自尽。张某一边劝说一边向其靠近。那女子见状,纵身往悬崖下跳去。说时迟那时快,张某向前大跨一步,情急中拉住女子的衣服,用尽全身力气把其拉了上来。由于用力过猛,张某自己也受了伤挂在身上的尼康相机被摔坏。周围好心人把张某送到景区附近的医院。张某在医院花了1000元处理好自己的伤势后,回到下榻的酒店,这时他已经是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作自己的食宿费。事后,张某找到轻生女子韩某,要其赔偿自己损失的相机和花费的医药

    费1000元,韩某以张某自愿救人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起诉。

    【关键证据】

    关于救人的证据、因救人造成损失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为无因管理债权债务纠纷。原告作为管理人,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对韩某施救,保全了韩某的性命,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有权向受益人韩某主张其损失。《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原告需要证明的事实方面包括实施了救人行动;为救人摔坏了相机,自己受伤。为此,原告可准备如下证据:

    1.寻找施救时在场的见证人,让在场见证人出具证言,陈述施救经过,证明自己实施了救人行动,并为此受伤、摔坏相机。

    2.提供被摔坏的尼康相机和购机发票,证明自己的相机损失。

    3.提供自己在医院治疗的挂号单、病历和医疗费单据,证明自己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