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收债清账 > 广东讨债公司 > 汕尾 > 正文

    主张电信服务合同上的签名虚假,如何举出反驳证据

    发布日期:2019-11-27 17:12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04年11月,张刚借用了王立志的身份证,然后以王立志名义到某移动电信公司申办了移动电话服务,开通了移动电话号码。2005年11月,某移动电信公司清理一批欠移动话费的电信用户,发现用户王立志累计欠话费3000元,另一用户韩辉累计欠移动话费4000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移动电信公司诉称:用户王立志和韩辉各自申请办理了移动电话使用手续,从2004年11月至今,王立志拖欠移动电话使用费3000元,韩辉拖欠电话使用费4000元,请求支付。移动电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移动电话用户申请卡、王立志和韩辉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话费清单等证据。王立志答辩中否认其曾办理过上述电话使用手续,提出移动电话用户卡上的签名并非其所签,并提供了其直实签名加以对照。韩辉则辩称其已将全部话费交给移动电信公司的催收人员并向法庭提供了盖有移动电信公司话费催收章的手写收据。

    【关键证据】

    电信服务合同、签名、话费收据

    【举证指导】

    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系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下面对各方的举证情况及其对诉讼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1.原告之本证

    原告某移动电信服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需要证明其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电话使用情况及消费记录。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王立志与韩辉的用户申请卡与各自的话费清单,以及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用户申请卡上一般载有电信公司制式的电信服务合同,其内容为标准合同条款。用户申请电信服务,都要在申请卡上签名,并附上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身份,这样电信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因此用户申请卡便成为证明电信服务合同成立的关键证据。至于话费清单,一般由通信电脑系统记录用户的使用电话的时长并计算话费,因此由电脑打印出来的系统话费清单由于具有技术上的真实可靠性,可以直接作为记载用户消费记录的证据。

    2.被告王立志之驳证

    被告王立志对移动电信公司提交的申请卡的直实性提出异议,指出申请卡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主张其本人与移动电信公司并不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这里,王立志对原告本证本身提出反驳,就要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电信中请卡存在难以克服的瑕疵。王立志提供了其本人的真实签名,供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如鉴定结果显示申请卡上的签名并非王立志本人签名,则该瑕疵致命地影响了该中请卡的效力,法院就可以认定该证据无相应的证明力,从而否定王立志与移动电信公司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王立志的签名与鉴定结论就成为相对于原告本证的反驳证据。

    3.被告韩辉之本证

    被告韩辉对原告移动电信公司提供的本证并无异议,只是主张所欠的话费已经交付给原告催收人员,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主张是被告提出的新的事实,应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案中韩辉提交了缴费单据作为证据。该缴费单据盖有移动电信公司话费催收章,如果从形式上不存在瑕疵,盖章是移动电信公司真实的催收章,则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里的缴费单据为王立志主张话费已缴清的本证。如果移动电信公司主张缴费单据系伪造,应再提供反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