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收债清账 > 广东讨债公司 > 汕尾 > 正文

    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应如何准备证据

    发布日期:2019-11-27 17:18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张三和李四、王五三人是中学同学,读书时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高中毕业后,张三参加了工作,在一家工厂做工。李四则考上了外地的所大学,成了让人羡慕不已的大学生。王五没有考上大学,待在家里,无所事事。2003年春节时,李四回家过年,见到了百无聊赖的王五,遂提议让他到自己就读学校所在的城市去打工。王五征得了家人的同意,在寒假结束后,跟随返校的李四来到了某市。由于王五没有一技之长,又缺乏工作经验,因此,工作找得很不顺利,生活也十分艰难。2004年6月某日,正在上班的张三接到了王五打来的电话,说自己已身无分文,请求张三借给他2000元钱生活,并尽快汇到李四的名下。张三感到朋友一定是遇到了困难,急需用钱,便立即到银行取出了2000元钱并电汇到了李四所在的学校。

    2004年10月,王五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因生活困难,向好友张三借钱,由于自己没有固定的通讯地址,便将钱汇到了李四名下。李四收到钱后,将2000元钱据为己有。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四交出被其非法占有的2000元钱。李四则辩称王五因没有工作,生活拮据,曾向自己借2000元钱。此次张三汇来的钱,是王五用来偿还借款的。由于是好朋友,所以当初借款时没有打借条。在诉讼过程中,两个人各执己见。这场官司究竟该怎样了结呢?

    【关键证据】

    张三的汇款单和证言

    【举证指导】

    在本案中,王五主张李四将张三汇给自己的2000元钱据为己有,要求判决其返还。因此,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

    简称《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根据上述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王五提起不当得利之诉,需要证明三方面的事实:(1)张三应王五的要求将2000元钱汇到了李四名下,即李四获得了利益;(2)李四获得利益后据为己有,王五作为借款人没有得到属于自己的利益,即受到了损失;(3)李四收到的汇款本应归王五所有,即李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为此,原告王五可举出如下证据作为己方的本证:(1)张三的汇款单,可证明第一方面的事实;(2)第二方面的事实李四当庭承认,故王五无须举证;(3)张三的证人证言,说明汇款给李四,是出于借钱给王五以解决其生活困难的目的,并无给李四的意思,从而可证明第三方面的事实,李四占有该汇款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李四答辩称,王五因没有工作,生活拮据,曾向自己借2000元钱。此次张三汇来的钱,是王五用来偿还借款的。李四意图说明自己占有这部分利益是有合法依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李四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即承担本案不当得利之债务,向原告王五返还2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