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某父子俩共同生活。2004年秋天,张某父子俩出远洋打鱼,需1个月后才能回家。一天,气象台预报:近一两天将有强台风。张家邻居王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承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施工队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紧急加固修缮,共花费用50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张某父子回来后,王某向之报告了房子修缮的情况,要其给付自己支出的修缮费5000元。张某认为王某并没有保护好自己的房子,自己没有受有利益,故拒绝其要求。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关键证据】
管理他人事务的证据、因管理事务而产生必要费用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为无因管理债权债务纠纷。《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如主张无因管理之债,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方面包括:1.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4.为管理他人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王某在张某不在家时,为避免其年久失修的房屋倒塌,自作主张聘请施工队为其加固房屋,符合无因管理成立的要件。为主张其无因管理之债,王某可提供如下证据:
1.村里人的证人证言,说明王某聘请施工队为张某修缮房屋,证明王某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王某与施工队之间的施工合同,同样证明王某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张某修缮了房屋,与证据1形成印证。
3.天气预报记录,证明台风将来袭,王某为张某修缮房屋是出于善意,是为了张某父子的利益。
4.王某支付施工队修缮费用的凭证,证明王某为管理他人事务支付了必要费用。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出于善意为张某的利益修葺其房屋,而且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并为此支出了必要的维修费,至此王某即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如张某举不出相反证据,即可认定无因管理成立。
无因管理制度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至于管理行为的后果则非所问。即使管理行为的后果并未实现保护或增进本人利益的目的,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如甲见乙宅失火,参与救火,由于火势凶猛,乙宅焚毁,甲的救火行为仍不妨成为无因管理。
当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这就是适当管理的内容。其要求是,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之。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造成了本人更大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
当管理,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由于强台风即将来袭,张某父子的房屋处于紧迫危险状态,王某此时给予管理维修,没有恶意和重大过失,虽然没有实现保护张某利益的目的,仍然成立无因管理,仍可向张某主张偿还其垫付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