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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债权上设有双重担保时,应当怎样实现担保债权?

    发布日期:2019-11-11 15:33  浏览次数:

    在民事交往中,同一债权上有可能设置双重担保。当同一债权既存在物的担呆,又有人的担保时,担保权利该如何实现?关于这个问题,近年的法律规定有较的变化,这个变化的发生的契机就是《物权法》的出台。《物权法》出台之前,债的担保的法律关系主要由《担保法》规制,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责任”。显然,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以债的担保种类为区分,确定了“物的担优先于人的担保”的原则。这样的规定造成了提供不同担保的担保人地位不平的局面:当同一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应当首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实质上仅承担了一种补充责任。

        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这一担保权实现规则被彻底打破。物权法对各类持统一标准,同时根据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是否为债务人,区分不同担保任。根据其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但又目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