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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法律纠纷,确定级别管辖后当事人应当找哪个法院?

    发布日期:2019-11-11 16:11  浏览次数:

    江某原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2007年江某与妻子万某一同来北京打工,二人共同租住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居民房内。2010年6月江某因与妻子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将妻子一人留在出租房内。房主何某收取房屋租金时发现万某精神状况极差,说话前言不搭后语,便带其去医院检查,经诊断,万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在联系其丈夫江某无果的情况下,房东何某只得让万某住在原房屋中,并承担起照顾万某饮食起居的责任。2010年9月,何某了解到江某在深圳龙岗区打工,于是欲起诉要求江某将万某接走,并要求江某偿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房租以及生活费共计1万元。此时何某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判断管辖法院前,应当先确定江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江某的住所地本应为其户籍所在地,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但是,2007年江某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北京市海淀区连续居住3年,此时,海淀区即为其经常居住地。2010年6月江某离家出走后,在深圳市龙岗区打工,至2010年9月,江某并未居住满1年。因此,江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而不是深圳市龙岗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民事案件管辖权。因此何某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确定级别管辖后,诉讼当事人应当根据法院管辖地域范围确定具体管辖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而被告所在地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标准判断。具体而言:(1)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没有办事机构的,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判断法院管辖时,首先应当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判断自己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再判断该案是否满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没有特别情况的当事人就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