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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日期:2019-11-11 16:12  浏览次数:

    山东菏泽县李老太欲向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听邻居小刘说,必须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李老太有些犯愁,因为3个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已有多年未回家。且三个儿子现在分处青岛、济南、泰安三个城市,如果一一讨要生活费则要周转于三个城市之间。李老太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到其所在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没想到法院竟然子以受理。

        李老太认为,是法院对自己的情况进行了“特别照顾”。其实,虽然本案允许原告李老太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确实是出于方便原告诉讼的考虑。但是法院的受理案件的行为是依法作出的,而并不是对李老太的“特殊照顾”。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几个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提起的追索赡养费的诉讼应当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老太向分处青岛、济南、泰安的三个儿子索要赡养费的情况正符合了原告所在地管辖的例外规定,依法应当由原告李老太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作为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是为了实现方便诉讼的目的。然而,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反而会给原告行使权利以及法院进行审判带来不便的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在规定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的同时,考虑到几种例外情形,规定案件情况符合例外情形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这些例外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对不在国内或下落不明、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身份关系的诉讼具体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第二,对非因定居的意愿,离开住所地的人员起诉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无法确定被告所在地的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以及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案件均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无法判断被告所在地的离婚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民事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从方便诉讼、审理的角度出发而规定的例外情形,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方能适用。下面一则案例就向大家介绍由于追索赡养费案件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而适用原告所在地管辖的例外情形。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