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法官与审理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诉讼当事人担心其裁判不公时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1 16:59  浏览次数:

    小方与陈伟发生交通事故,陈伟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小方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审理开始后,小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霍敏回避。理由是霍敏与陈伟同毕业于一个学校,校友之间当然会作出有利于熟人的判决。中请回避后,法院进行审查发现,虽然陈伟与霍敏都毕业于同一个大学,但是霍敏大陈伟6岁,陈伟入校时霍敏早已毕业两年,霍敏与陈伟并不认识也无交集。

        于是法院院长作出决定,驳回小方的回避中请。小方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小方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小方。在本案中,作为诉讼当事人,小方在认为审判员霍敏与陈伟是校友,可能做出不公正审理,因此不希望其起诉的案件由霍敏审理。提出回避申请是法律赋予小方追寻程序公正的一种权利,用以保证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而法院,则应当对小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审判员虽与当事人毕业于同一院校,但彼此之间并不相识。审判员并不存在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情形,驳回小方申请。

        在法院决定作出之前,审判员霍敏的审理工作应当暂停,而一旦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霍敏应当立即恢复审理工作,即便决定作出后小方对该决定申请复议,也不需停止案件审理工作。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要求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与此种权利相对应的,则是法官在进行审理案件时应当保证审判中立的义务。如果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已经有可能影响法官的内心中立的判断,形成偏祖一方的倾向,法律就应该进行干预,避免造成审判不公。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设计了申请回避制度,赋予当事人消除此种不正当影响的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情形时,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种申请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情形,具体包括:(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值得注意的是,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外,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当事人在申请回避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提出回避的形式较为宽松: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这样的规定是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也会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其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是提出回避申请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若法庭审理结束后当事人方发现回避事由的,可以提起上诉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三是提出回避申请可能造成原审理活动中止: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人员是否进行回避作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除有需紧急处理的情况外,原审判人员应当停止审理活动。四是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可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