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是诉讼中代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诉讼代理人是指为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扩张当事人的诉讼技巧,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设定代理人,以代替当事人进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对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会起到重要作用。在民事诉讼法律中,诉讼代理制度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和委托诉讼代理两种:法定诉讼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法定代理制度是法律为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而设定的代理制度,只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定代理属于全权代理。也正是因为其全权代理的性质,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法中的法定代理权,因此,法定代理的代理权产生于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则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委托诉讼代理是当事人为弥补自身诉讼能力的不足,而通过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工作者,属于诉讼代理人中的专业人土。
成为律师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以保证其具备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知识及技能。通过委托这种专业人士代为诉讼,不但能提高诉讼效率,更能避免因自身相关知识与技能的缺失而影响法律事实査明,从而一定程度上增大诉讼的胜算。在诉讼中,律师能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律师的代理权限如何掌握,是我们在聘请律师时必须明确的问题。以下将对律师在诉讼中的代理活动做一个简要介绍:律师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同其他委托代理人一样,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行为。这种授权一般是诉讼当事人本人的授权,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授权行为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实施。律师代理诉讼需提交的材料:律师参与诉讼,证明其符合代理人身份时,既要证明其具有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人资格,也要证明其已接受当事人的授权从而具备代理权。因此,律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的执业证以及律师所在律所出具的出庭函。律师的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另一类是不涉及实体权处分的纯粹诉讼权利,如领取法律文书、发表辩论意见,等等。
律师代为行使前一类权利的,需要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即被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中明确授予特定的权限事项,笼统标注“全权代理”、“特别代理”的授权均不能被认为是特别授权。经过此种授权的,律师的代理权限应当限制在本人授权范围之内。而授权委托书则是记载当事人授权范围的载体,律师作为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律师代理可从事的行为:一般来说,律师可进行的代理行为包括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调查收集证据,查阅与案件有关材料,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有委托人特别授权的律师还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如果认为别人之间已经发生的诉讼涉及自己的利益,应当怎么办?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时,如果案外第三人认为案件涉及自身利益,可以要求参加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本问题即已经开始的诉讼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应当如何加入该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第三人对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第三人参加之诉来主张自己的请求;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通过参加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因此无论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人在参加诉讼时,均具有以下两大特征是行使权利的方式,都是参与到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案件中。这是权利人作为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条件。否则,若案件尚未开始,则应当以起诉的方式直接作为原告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已经结束的,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提出执行异议制度来纠正已作出的判决,维护自身权益。二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案件都涉及第三人的自身利益。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中,第三人能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中,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06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李立恒与张敏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子李峰及一女李梅。2006年12月16日,李立恒因交通事故死亡,在北京市怀柔区留有一处7平方米的房产。2007年1月4日,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李峰与张敏签署了协议书,协议内容为:李立恒生前拥有房产价值90万元其中一半归张敏所有,另一半归李峰所有。
双方协商由张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张敏应当在房产过户后1个月内补偿给李峰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现金45万元。协议达成后,李峰反悔认为当时对房产价值估计的偏低,故拒绝配合进行房产权属变更。2007年3月张敏将李峰起诉至怀柔法院,要求李峰按照协议履行配合过户义务。此时,远在深圳打工的李梅得知母亲起诉哥哥的事情,认为父亲生前所留的房产中应有属于自己的一部分遗产,为维护自身权益,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以上两件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最大特点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对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提出独立于原被告双方的请求权。
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依附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其所拥有的独立请求权是不同于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独立请求。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第三人之诉的原告。其在诉讼中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基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参与诉讼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以下权利: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本诉的原被告均为第三人之诉中的实质被告,是第三人诉讼请求对抗的对象;二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承认变更放弃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权利;三是对判决结果不满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以上案例中,妹妹李梅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既不同意原告继母张敏的主张,也不承认被告哥哥李峰的主张。
而是独立于原、被告,对案件标的一父亲遗留的房产有要求进行继承自己份额的独立主张。因此,其可以将第一个案件中的原、被告均作为被告提起新的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合并处理,从而维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梅可根据自身意愿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与母亲、哥哥达成和解。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如对判决内容不服,李梅可以在上诉期内申请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梅可依照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自身胜诉利益。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