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被刘平打伤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由审判员朱华选行审理。而朱华调至法院工作前为红螺中学的语文教师,刘平于1999年至2001年恰好在朱华所带的班就学,二人为师生关系。如果朱华基于其与刘平的师生关系主动提起回避,或者王林在一审结束前提出回避申请,则原审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停止朱华的审理工作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有效。
回避理由成立时,则应当决定适用回避,要求朱华退出审理工作,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判。如果王林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朱华与刘平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判决公正的师生关系,而不服一审判决。其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审理。如二审法院认为王林提出的理由成立,则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如果王林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才发现回避情形,则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程序违法可能造成的不公正。
法庭审理结束后,当事人不能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违法程序进行救济。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审判人员在具有法定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时提出。可见,回避申请的提出具有时间限制,超过期限的当事人无法提出回避申请。那么,当法庭审理结束后,发现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时,当事人是否还有相应的手段进行救济,以保障最终结果的公正性呢?
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再审制度为该种情况提供了救济:首先,判决尚未生效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纠正案件一审中的程序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基本制度。在该制度下,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在上诉期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判决、改判判决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原则上,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这里所指的“原判决违法的程序”应当达到足以影响案件公正的程度,包括:未依法采取合议庭审理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以及未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见,如当事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回避事由的,可以通过采取上诉的方式,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若确实存在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其次,如果判决已发生终局效力,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案件中的程序违法行为。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对案件进行再行审理的程序,从而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错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民诉法规定,作出原审判决的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且,法律对当事人因审判人员未回避提出再审的有时间限制,按照规定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如发现案件中具有审判人员当回避而未回避情形的,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以此来纠正程序违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裁判。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