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样也区分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并未把所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纳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权利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必须适格。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类第三人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规定的撤销权,一类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类是经法院判决承担实体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但是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与案件的法律关系并无关联,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是程序上第三人未参加欲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因为在诉讼阶段,我国民诉法已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来维护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已对第三人的请求和主张作出了判断。第三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应当通过上诉的或者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三是主观上第三人对未参加诉讼没有过错。主观没有过错既可以体现为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侵害其自身权益诉讼的发生;也可以体现为虽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存在,但有妨碍他提起诉讼的客观事由。
四是客观上判决的结果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判决结果损害第三人权益是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最终原因,也客观上体现了原判决与第三人之间的关联性。五是实体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上述案例中,李敏为主张自身权益,可在其知道该判决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哥哥与继母之间的分家析产诉讼判决。
原判决撤销后,李敏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自己应当继承的父亲财产份额。此外,如果李敏是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该问题,也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执行法院中止案件执行。并将该异议程序作为前置程序,向原审判决作出法院提起再审。以上两种方法,妹妹李敏可以择一适用,但不能同时进行。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