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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利盖?

    发布日期:2019-11-12 10:49  浏览次数: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诉讼主体诉讼行为能力以及专业诉讼能力欠缺的情形规定了诉讼代理人制度。诉讼代理人制度既包括弥补一般行为能力人诉讼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制度,也包括旨在提高专业诉讼能力的委托诉讼代理制度。依照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并能够通过自身行为独立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关注的是诉讼当事人是否具有足够成熟的心智,来对自身的诉讼行为负责。在诉讼法上,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被当做有诉讼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被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在我国18周岁以上且神智正常具有足够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自然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同时若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应被视为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人。让没有足够判断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的人独自承担自身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设定法定代理人制度以弥补诉讼主体心智尚未健全的缺陷。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说,这种代理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无法定代理的情形下所为的诉讼行为不产生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

        而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效力。为了防止法定代理人推诿、出现无人代理的现象,法律同时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进行诉讼。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