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老汉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小李给付赡养费,李老汉委托了与其同村的侄女李英代为诉讼,庭审前程序进行的有条不紊,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期限内向被告小李以及原告李老汉送达了起诉书及答辩状,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后法庭确定于2012年7月23日上午9点30分进行开庭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进行了通知而2012年7月21日,北京遭遇61年以来最大暴雨,截至7月22日,暴雨引发房山地区山洪暴发,拒马河上游洪峰下泄。
李老汉所居住的房山区霞云岭乡遭遇泥石流侵袭,周遭道路出现了积水塌方的现象,致使李老汉及李英无法在2012年7月23日赶至房山区人民法院。后李英通过电话向审理法院告知原告所在地区受灾情况,审判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决定推迟审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延期期限的内容规定在新《民事诉讼法》第83条中),延期审理。因法院对李老汉的案件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李老汉不会因未出庭而被视为撤诉,同时延期审理之前所为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待李老汉不能参加诉讼的事由消除后,法院将进行继续审理诉讼是人民法院对争议双方所进行争议作出决断的过程。因此,争议双方的参与对诉讼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为原被告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与诉讼的行为设置了不利后果。就原告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按照撤诉处理。按照撤诉处理后,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终结后,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虽然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仍可以在诉讼时效内继续起诉,但是按撤诉处理后无疑延长了争议纠纷的解决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审理,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