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酒后驾车与马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马某受伤。后马某经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重型胸外伤,现已花费医疗费共12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韩某应付全部责任。201l年,经检察院起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韩某1年有期徒刑。同年,马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伤情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14万元。韩某因认为交警已有过认定,自己出庭也无济于事,便拒绝出庭。后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判决韩某承担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的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韩某突然意识到,自己曾在责任鉴定后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原告马某医疗费3万元,但因其未出庭抗辯,该部分赔偿未予认定。故而,韩某因为不积极应诉而丧失了从马某索要的赔偿款项中扣除已支付部分的机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诉不同,被告拒绝参与诉讼庭审程序并不能造成诉讼程序的终结,法庭仍可在被告缺席的情形下根据原告的举证作出判决。同时,这种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就是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与庭审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人民法院也会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宣告判决并送达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拒不到庭不但不会影响生效判决,还可能使被告因丧失辩驳的机会而承担对自己更为不利的后果。第二节如何充分准备,面对底审对抗。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