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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要求当事人承担误工费、交通费、餐补等费用时,举证方应当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2 11:08  浏览次数:

    2011年11月,邱某在自己居住小区楼下的宏盛饭店吃饭时,与同在一桌吃饭的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将邱某打伤。期间邱某的邻居王某也在事发现场,目睹了整个打架经过。邱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殴打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依照邱某的申请,邻居王某经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王某为参加法院庭审向其所在单位请假一天,公司淮其请假,但声明要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及奖金。

        王某将此情况向邻居郎某反映,要求邱某报销其因出庭作证所花费的交通费、伙食补助以及单位对其扣除的工资奖金。为保证王某能出庭作证,邱某当下承诺在王某出庭作证后向王某支付前述费用。王某作证后第二天,邱某即依照承诺向王某支付了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货、误餐补助等费用共计20元整。后经法院审理,决邱某胜诉,李某应当在判决生数后3日内赔偿环某因其殴打数伤所承受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3600元整,同时承担证人王某因出庭作证支出的费用26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依判决内容在执行期间内向邱某履行义务。后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内容3600元整,同时中请李某给付邱某事先垫付的证人作证支出260元。执行法院根据耶某的中请予以全额执行,据此案件执行完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证言是八种民事证据形式之一。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往往会导致证据不易质证、难以采信等问题,因此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列举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可以只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但是这些情形都是针对证人“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一般并不能包括不愿承担误工费、交通费、餐补等费用的原因。因此,如需证人证言具有预想的证明力,举证当事人应当尽量使提供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我国《证据规定》的内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这是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防止因推诿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而导致诉讼程序不能顺畅进行。因此,举证一方当事人应当先行垫付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虽然举证人有垫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义务,但是举证人不一定是该笔费用的最终承担者。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因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否一定会承担费用与举证人的主张能否成立以及最终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紧密。
     
        由此可见,举证当事人应当对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费用先行垫付。但是,举证当事人并不必然是该笔费用的最终承担人。证人出庭作证支出费用应当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同理,在本案中,如果是原告邱某败诉,则其无权向被告李某索要该笔260元费用。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