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某与李某是同一个村的邻居,李某因购买种猪钱不够,故向杜某借款1万元,约定两个月内还款。还款日到后,杜某多次向李某索。要,李某拒不还款,后二人大打出手,杜某被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某1个月偿还杜某欠款1万元,并支付杜某医疗费500元。调解达成后,李某仍不履行义务。
杜某无奈,在朋友的建议下,持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到人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杜某的材料后,告知杜某,人民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杜某需先申请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然后持法院的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纠纷,我国设置了多种纠纷化解机制。但是,并非所有纠纷化解机构出具的文书都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文书,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支付令,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