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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应该到哪儿申请执行?

    发布日期:2019-11-12 14:07  浏览次数:

    苏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A县法院审理判决,刘某须于判决书生效后1个月内向苏某支付货款32万元。1个月后,刘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苏某准备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名下的房屋一栋。A县法院在审查苏某的执行申请时发现,刘某该房屋坐落于B县某地,因A县与B县相距较远,并且考虑到苏某就居住在B县,从有利于执行和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法院建议苏某到B县法院申请执行。

        苏某听取了法院的建议,持相关材料到B县法院中请执行,B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受理了苏某的中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如果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的级别必须与一审法院相同;二是如果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根据该法院要求向法院提供财产所在地的有关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及时做好财产保全;三是申请人对执行管辖只能作单一选择,即只能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中一个申请执行。

        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再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时,如果发现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不在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所在地时,我们建议申请人认真听取法院的建议,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执行法院。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