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21时5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南口白某骑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直行,恰逢曹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北向西右转弯,两车相撞,双方均受伤,白某车辆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某大队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无责任。事发当日,白某至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睑皮肤裂伤、颈部外伤。白某共支付医疗费2349.75元、交通费79元。
后白某将曹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白某医疗费2349.75元、交通费79元。判决作出后,曹某、白某均未提起上诉。在本案中,首先,应当判断对于曹某而言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曹某收到判决的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因此,对其而言判决生效的日期应当为经过15日上诉期限后的7月30日。其次,还应计算判决为曹某设立的自动履行期限,来确定曹某是否“未履行义务”:判决中写明的“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的10日。因此,曹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即至8月9日仍未履行义务时,白某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一方拒绝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能够申请执行的判决必须具备“已生效”和“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两个条件。第一,“判决生效”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两个概念,就是“取得判决”和“判决生效”。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取得判决”并不意味着“判决生效”。取得判决时,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了解判决内容的时间。在民事诉讼法上,一个概念叫做“送达”,其法律意义在于确认当事人对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已经知悉,从而确定法律期限的起算日,以及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意愿。判决送达后,并不意味着判决直接生效,而只是确定了判断判决生效的起算日期。
具体而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生效期计算方法不同:对于一审判决而言,判决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是在判决送达后第16天生效。一旦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申请,上诉法院一旦审查批准并送达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的,一审判决自准予撤回申请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对于二审裁判而言,依二审程序作出的维持判决、改判判决是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一般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经过上诉的案件,上诉法院一旦作出具有确定内容的裁判,该裁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二,“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是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直接原因。判决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立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这是因为法院判决中往往给应当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指定了一个履行义务的法律期限。义务履行方应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只有义务履行方在期限内未予履行的,才能被视为当事人拒绝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此时,取得判决权利的当事人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判决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通过上述案例我们掌握了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