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孙某与债务人张某就债务清偿问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甲区法院戴定予以确认。裁定生效后张某未依照裁定还款。偶然机会,孙某得知张某在乙区有房屋一栋,故孙某欲向法院中请执行该房屋。这时,按照法律规定孙某有两种选择:一是向出具确认裁定书的甲区法院申请执行;二是向张某房屋所在地的乙区法院申请执行。
孙某考虑自己居住在甲区,并且甲区法院为裁定作出的法院,对案情比较了解,故选择向甲区法院申请执行。甲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孙某的申请除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之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支付令也可作为执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2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只能向其中一家法院提出申请)。
另外,就申请执行实现担保物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般会直接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申请人持该裁定就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而不需要再提出拍卖、变卖的申请。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