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何某依据某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某、杨某,被执行人南某、杨某向执行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由北京市大兴区某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认为本案不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法院调查两被执行人南某、杨某身份信息后,发现南某、杨某的尸籍所在地均为北京节朝阳区。
执行法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现查明两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执行法院对该执行案件享有管轄权,裁定驳回南某、杨某提出的管轄权异议中请,南某、杨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复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南某、杨某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该案中,南某、杨某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住址为朝阳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何某可以向其住所地所在的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第一审人民法院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经历二审的案件申请执行时,则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只能向原先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观点是不对的。
申请执行时,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某一执行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时,可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