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日期:2019-11-12 15:40  浏览次数:

    2013年5月5日,赵某在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取得胜诉,法院判决刘某应支付赵某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即到外地去疗养。2015年11月9日,赵某持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刘某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依法将刘某银行卡中的1万元钱划扣,作为执行款交付给赵某。

        2015年12月19日,刘某向法院提出赵某的执行中请已超过2年的时效,法院应当裁定不子执行,之前被划扣的1万元钱赵某应当返还。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在执行阶段未提出执行时效异议,现执行行为已经终结,刘某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回转一般因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发生,是针对执行发生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而时效制度只是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时效过期并非属于违法情形,并不当然产生权利消灭的事实。所以,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发现申请人的申请超过了2年时效(且无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务必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