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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在外地应当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2 17:04  浏览次数:

    家住北京市怀柔区的李某、刘某之女因在使用中山市某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由吴某销售的热水器在洗澡期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经一审、二审判决,中山市某卫厨屯器有限公司、吴某连带赔偿李某、刘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76,355.5元。李某、刘某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的存款20,300元进行划拨后,因被执行人中山市某卫厨电器有服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李某、刘某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某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后达成和解协议,确认中山市某卫厨电器有服公司共计支付赔偿款61万元。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在委托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案款交至受托法院,最终将案款发到中请执行人李某、刘某手中。在本案中,案件最先受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委托案件时,首先,要查明在本辖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若怀柔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怀柔法院则不能推脱强制执行责任将案件另行委托。其次,委托外省法院进行执行时,需要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

        本案中,因为被执行人中山市某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在外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才将案件委托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因此,该委托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所在辖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法院应当子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法院辖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在申请执行法院辖区以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委托可供执行财产所在辖区法院进行执行。适用委托执行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辖区的范围限于省级管辖范围之内。

         一般来说,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委托执行。也就是说,除非发现省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需要委托执行,一般情况下仍应由原执行受理法院执行。二是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先执行本辖区内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法院辖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是申请委托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不得绕过本辖区的财产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不在外地,进行委托执行前还必须能证明其他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其他辖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委托执行就失去了意义。四是如果被执行人在外地,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了解以上规定后,我们在申请执行中就首先要注意,自己申请的法院辖区内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次在发现其他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及时提供线索,由受理法院进行委托执行。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