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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或他的财产在外地,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2 17:02  浏览次数:

    葛某诉王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鞍山某区法院判决,王某应当立即向葛某支付加工费及违约金共计12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判决内容,故葛某依法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养需理葛某向法院提出,王某在外地有1套门市房可作为执行财产。法院经查,王某在浙江某县确有门市房1套,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鞍山某区法院依法委托门市房所在地的浙江某县法院代为执行。

        浙江某县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经过核查,认为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对该门市房采取了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该条第2款又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法院到外地执行成本过高,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委托执行制度。如果申请人遇到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情况,可以建议法院采取委托执行的办法,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托执行。实践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和原审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建议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和案件情况慎重选择执行法院,有的时候原审法院执行效果较好,而有时候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效率更高。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