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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因拖欠货款致使账户被查封但如能抓住某商业机会则可能摆脱困境还清货款,其能否申请法院暂缓执

    发布日期:2019-11-12 17:01  浏览次数:

    某罐头加工厂(以下简称罐头厂)向北京市平谷区某村7户桃农集体收购水果,并签订水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罐头厂以每公斤7.6元的价格向桃农收购桃子10,00公斤,并于收货后给付7户果农水果款共计76,000元。后由于罐头加工先期垫付大量资金,导致资金未及时回笼,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给付该7戶桃农水果款。7户桃农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要购买水果款项76,0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7户桃农的诉讼请求后,桃农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罐头厂的银行账户。罐头厂表示其现在资金链条断裂,但已与某超市签订罐头购销协议,超市将于收到供货后付给罐头厂价款15万元,为保障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运输事宜顺畅进行、供货到位,请求法院对罐头厂的银行账户予以提前解封。

         罐头厂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同时,与之签订罐头购销协议的超市表示愿意为罐头厂提供担保。经超市为罐头厂提供保证,申请执行的7户果农同意暂缓执行,对罐头厂的银行账户予以提前解封。法院指定20日的暂缓执行期间,要求罐头厂厥行协议。以上案例就是罐头厂对执行担保制度的运用,在该案例中,如果罐头厂在暂缓执行期限即20日过后,仍无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法院直接可以对为其提供担保的超市采取执行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下面的一则案例讲的是担保人未能按承诺履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李某依据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修建队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3000元及诉讼费130元。

         在执行过程中,崔某为某修建队提供执行担保,保证某修建队于3个月内将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由崔某承担保证责任,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但是担保期限届满,某修建队仍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某修建队应履行的义务由执行担保人崔某代为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被执行人逾期仍不能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崔某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就是执行担保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在赋予企业恢复期、引导企业走向良性发展道路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暂时存在资金链条断裂困难的企业能通过执行担保恢复资信能力,走出困境,从而走向良性循环;存在暂时性资金困难的企业也能通过执行担保起死回生。采取以上措施的意义就在于尽量避免企业死亡,尽量“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通过保护企业生机进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在使用执行担保制度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把握执行担保的条件。采取执行担保措施必须要保证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与申请人同意的“双具备”,但凡存在被执行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不同意暂缓执行的任一情形都不能暂缓执行。第二,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形式。第三,暂缓执行不是终结执行。一般适用执行担保暂缓执行后,都会由法院指定一个暂缓期限,在此期限内法院不再强制执行,而是留由被执行人进行恢复经营”。第四,执行担保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