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x×陶瓷器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X×模具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一案中,法院判决大连xx模具有限公司于3个月内返还江苏Xx陶瓷器具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日期返还原告货款,故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机器设备。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提出其机器设备正在赶制一批模具,这批模具生产完工后将有一大笔资金入账,到时即可返还原告货款,故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
经过与原告协商,法院在被告提出符合要求的担保人后,决定暂缓执行。1个月后,被告依法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依法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并经申请人同意后,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则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告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案例中,被告大连x×模具有限公司依法申请了暂缓执行并及时履行了义务,最终保住了机器设备使公司得以正常运转。如果本案被告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则人民法院即可对被告提供的担保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申请暂缓执行需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暂缓执行的担保有期限,则暂缓执行期限与担保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能超过1年,超过1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二是提供保证人的,该保证为连带保证,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提供担保财产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三是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如果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恢复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