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法院担押被执行人应交付申请人的机动车被执行人拒不到场配合执行时,是否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

    发布日期:2019-11-13 11:11  浏览次数:

    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张某名下奥迪轿车一辆,执行法院向车管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小客车进行查封。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张某将于次日迸行机动车年检。遂执行法院前往车管所采取扣押措施。执行法院向张某告知执行内容并要求张某在场后,张某扔下车钥匙离开现场。此时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直接对该财产采取扣押措施,张某的不在场并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查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向车管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裁定书予以登记查封,以及实际扣留机动车等方式进行。

         人民法院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但是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可见,只要执行法院履行了通知被执行人到场的义务,即便被执行人不予配合,执行法院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子到场并不影响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效力。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