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李某偿还其本息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人员查明李某有一处加油站正在经营,后查封了该加油站的土地和房屋。胡某向法院申请要求解除对李某加油站的查封,并称已与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愿意宽限还款期服直至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依申请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
1个月后,胡某再次来到法院称李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恢复执行该案。而李某则称自己正在依约履行协议该案无须恢复执行。执行人员了解后发现执行和解协议写明,胡某愿意放宽还款期限,待李某将加油站变卖后以该款偿还胡某的借款本息。而后,李某一直将加油站挂牌出售,但要价颇高,两年间都未将加油站卖掉。当胡某要求李某还款时,李某又以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认为协议中并未规定变卖加油站的时间和价格,而自己也一直在与人洽谈变卖加油站的事宜,胡某无权无视和解协议要求自己提前还款。因此,胡某再次来到法院要求撤销执行和解协议,重新恢复执行。
法院认为,李某与胡某在执行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的规定我定恢复执行。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双方当事人是随时可以达成和解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执行和解不是双方当事人简单的口头商定,而是必须经过法院的书面确认。应当注意的是,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并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恢复执行。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