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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还款,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3 11:26  浏览次数:

    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请执行某经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某经贸公司在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应得的某市场拆迁补偿金850万元予以冻结。执行过程中,中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经贸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某经贸公司并未依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以被执行财产为第三人所有为由中请法院中止执行。

         中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执行,执行法院予以准许。本案中,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结束,但一旦被执行人违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之间自愿协离结果被打破的,法院即应当恢复对案件的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协议后,被执行人一方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中“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与案件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方式结案后的恢复执行程序不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不必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这是因为法律要求法院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前,必须已穷尽执行措施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此如在执行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允许法院进行恢复执行,则无异于重复法院的执行工作,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申请执行人只有在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方能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而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结束,一旦被执行人违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结果被打破的,法院即应当恢复对案件的强制执行。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执行双方当事人就债务的分期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案件无法一次性执行完毕。

    为方便司法统计,人民法院一般将该类和解案件归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案件类型。这种归类并不能改变执行和解的性质,分期履行判决确定该义务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处理意见。因此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的,执行程序也是在执行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予以终结的,在被执行人一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而无须提供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执行线索。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执行和解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无须提供财产线索,但是为了保证执行法院有的放矢地开展执行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财产,申请人应当与执行法院适时保持沟通,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有利于案件的早日执结。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