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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怎么预防诉讼当事人将来无财产可供执行?

    发布日期:2019-11-13 11:27  浏览次数:

    2014年2月12日,李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张某将于2014年4月30日前偿还李某人民币5万元。2014年5月8日,李某以张某未如约履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指出张某有价值8万元的小轿车一辆可用来执行。法院经核查,张某无稳定收入来源,其名下有大众牌小轿车一辆,但已于2014年3月6日转让给案外人孙某,且孙某购买时确实不知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善意购买。

        张某卖车后将车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现张某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如果李某能在起诉前或诉讼中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张某名下的小轿车,就不会出现达成调解后张某转移小轿车的情况,李某的债权很容易就能得到实现。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很多情况下是由被执行人提前转移财产所致。

        因此,原告应在诉讼开始前积极搜寻被告的财产线索,并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实施保全,不给被告转移财产的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开始后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诉讼保全);也可以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财产保全要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提出。(2)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申请保全他人财产需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4)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5)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