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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可以先予执行?

    发布日期:2019-11-13 11:29  浏览次数:

    古某在为其雇主潘某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但古某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潘某拒绝为古某支付医疗费用,古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诉讼中,古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医疗费的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经核查认为,古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07条的规定,便依法作出先予执行医疗费的裁定,从而解决了李某就医的燃眉之急。

        案例中古某的律师就是恰到好处地利用了先予执行制度,使得古某治病与诉讼两不误,切实维护了古某的合法权益。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一起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而对于有些案件的当事人,这些时间是十分宝贵甚至关乎生命的,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古某,如果医疗费不及时到位,必将耽误古某的洽疗,极易造成严重后果。这时候,先予执行制度的意义就得到了彰显。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因先予执行是在审判之前做出的应急措施,极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先予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另外,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3)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担保。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