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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能否向法院申请追加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发布日期:2019-11-13 11:46  浏览次数:

    张某与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14年4月5日前给付张某101,000元。2014年4月8日,张某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18日,因被执行人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周某。张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周某作为投资人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故向法院申请追加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院执行裁决机构经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现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企业业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追加周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又称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指民事强制执行机构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其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法定义务,而依法裁定与债务人(被执行人)具有权利、义务关联性的其他法人或组织与该债务人一同为被执行主体来共同承担债务的司法活动。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理论基础为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结果。

        原则上,执行根据只对其所指明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严格执行力相对性原则,判决的效力就会被明显削弱,而且可能造成就产生同一结论的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因此需要将判决执行力扩张于判决书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对之执行,这就是判决执行力主观的扩张,但是为防止执行力主观范围过度扩张,损害第三人利益,对执行力扩张效力之范围必须予以严格限制。

         根据实体法有关债的理论与规范,执行根据对人的效力可扩张至下列之人:①当事人的继受人;②为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的利益而占有标的物的人;③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成为当事人的其他人,即为了他人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案件的真正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3条详细规定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情形,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后,只有在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后,法院执行机构才对是否追加被执行人予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