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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执行人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3 11:51  浏览次数:

    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50万元,因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乙公司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分立为两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丙公司和丁公司,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各承担50%原甲公司的债务。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丙公司和丁公司为被执行人。

         法院执行裁决机构最终裁定变更丙公司和丁公司为被执行人,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倒各承担50%原甲公司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分立后存续的企业为被执行人。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