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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3 11:50  浏览次数:

    毕某与某餐饮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栽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某餐饮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毕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7日共计12天未休年假工资报酬7268.4元;二、被申请人某餐饮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6,000元;二三、被申请人某餐饮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请人毕某2004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的加班工资228,399元。”2014年12月11日,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实施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某餐饮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系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某餐饮有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经营。2015年,毕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申请追加某餐饮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决机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某餐饮有服公司西直门分公司作为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某餐饮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追加某餐饮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