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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3 11:53  浏览次数:

    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因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被其上级主管单位丙公司撤销,丙公司无偿接受甲公司的财产50万元,致使甲公司遗留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执行裁决机构经审查,最终裁定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由丙公司在所接受的50万元内向乙公司承担责任。

        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