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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发布日期:2019-11-13 13:45  浏览次数:

    张某诉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判决书,判决郑某向张某返还借款56,000元及利息。2014年5月6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郑某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郑某名下其他财产,张某亦不能提供郑某的财产线索。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张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郑某妻子蒋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当事人应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申请追加人张某要求追加郑某配偶蒋某为被执行人,不属于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对其追加申请不子支持。审判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法院通过审判,用调解或判决的形式确定当事人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执行程序则为实现权利的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已为审判程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权利,而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系审判程序的功能。确定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确认,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在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事关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也关乎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因此,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情形,必须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无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故执行中不宜认定债务性质,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