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要求沈某腾退强占房屋一案,沈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执行依据确定的腾退房屋系其唯一住房,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因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沈某提出异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沈某需要另外租房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法院给子沈某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沈某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款之规定,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房屋如果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执行法院应为被执行人交付居住房屋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执行人超过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限未交付房屋的,仍应承当相应的迟延履行金。第四节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基本是为保障诉讼程序顺畅运作而设定。作为与被执行人有最直接接触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情况,往往是执行线索的重要来源。在之前的内容中,多次强调了执行线索对案件执结的重要意义,也多次强调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的重要性。本节的内容就是要向大家介绍,哪类案件事实可以成为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线索,对帮助执行法院迅速执结案件具有重大的意义。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