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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法院扣划当事人工资账户行为不满能否要求法院撤销此行为?

    发布日期:2019-11-13 14:09  浏览次数:

    2004年,在某银行申请扰行某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纷案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对登记在某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该土地两次拍卖流拍,最终在第三次拍卖成交。之后,某能源有报公司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认为法院拍卖其财产设。立的保留价数额存有问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拍卖结果。法院审查后认为,涉案财产流拍后,执行机构设定的第二次、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数额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异议人某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某能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上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某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维持原裁定。

        本案中,法律不但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还为当事人提出异议提供了复议的两级法院审查的救济程序,保证了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公正处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官违背执行程序的规定,有权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以期变更或撤销所作的执行,消除程序合法性的障碍。

        在适用执行异议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异议程序仅是程序性的救济,具体异议能否成立还应当看异议审查结果。提出执行异议不能直接导致执行行为的无效,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执行程序性救济渠道,具体是否能够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需看异议裁定结果。是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三是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对执行异议结果进行“再救济”。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丕服的,还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复议结果为终局决定。可见,法律不但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还为当事人提出异议提供了复议的两级法院审查的救济程序,保证了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公正处理。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