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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案件当事人却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1-13 14:14  浏览次数:

    A公司诉张某借款合同一案,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向A公司支付欠款3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故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查封张某名下的“天顺01”号船舶一艘。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提出异议,称“天顺01”号船舶原系王某与张某合伙出资购买,2011年10月14日张某退伙并将其享有的“天顺01”号船舶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已经给予张某相应的退伙补偿费,并对“天顺01”号船舶实际经营和掌控;王某对“天顺01”号船舶享有的物权请求权高于A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A公司亦非“天顺01”号船舶物权的善意第三人。故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天顺01”号船舶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发现王某提出异议的理由属实,故依法裁定中止对“天顺01”号船舶的执行。

         实践中,非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情况时有出现,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了执行异议制度,即允许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权利申请,参与到执行活动中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如果生活中发现自己的存款或其他财产被法院查封,而自己又非案件任何一个的当事人,则应当立即向实施查封保全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会在1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中止对该查封标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则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是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则可以自裁定送达之目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异议需要注意4个问题:一是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二是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三是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有不同意见,不构成执行异议,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四是必须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如果在执行程序结束后才提出异议的,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上述案例中法院出具中止执行裁定后,A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后经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不得执行“天顺0”号船舶的判决。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