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日,某区政府作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安置补偿方式可选择:1.被征收人褚某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付被征收人房屋补偿款2795472元。2.被征收人褚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原住房的居室、户型、面积,按照与产权调换房屋相对应的区间回购二居室一套。二、被征收人褚某及第三人李某一家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将某号已购公房腾空,交某区政府拆除,未经登记的建筑一并拆除。征收人褚某及第三人李装一家可搬至某号房屋二居室一套内临时周转。”之后,某区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
204年3月28日,法院裁定准子强制执行某区政府作出的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5年,诸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里的执行行为包括各种执行依据的类型,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因此对于法院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书时,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