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诉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胜诉,法院判决沈某一次性支付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4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沈某迟迟不履行判决内容,故张某中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张某的执行申请后,张某曾多次主动与案件承办人联系,询问执行情况,而每次均被告知正在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期间张某曾两次主动向法院提供沈某的财产线索,但均未得到法院的正面答复。张某的朋友王某在得知张某的情况后,建议张某立即到检察院反映情况。张某听从了朋友的建议,将相关问题反映到了检察院。检察院有关部门在认真核查,与该案承办人沟通后,向法院出具了督办函,要求法院依法办理张某的执行案件。
一直以来,有很多人误认为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仅限定在刑事案件方面,而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监督的范畴。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民事或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时,不知道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没有充分利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来维护自身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且这也是人民检察院的义务。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当发现执行员存在不作为、故意拖延甚至执行违法等情况时,可以及时向检察院反映,督促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