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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影不影响执行?

    发布日期:2019-11-13 14:43  浏览次数:

    2013年7月,原告某软件开发公司诉被告某刀片加工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软件开发费2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内容,故原告于2013年9月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已被法院查封的钢材。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某物流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理由是被执行人一直拖欠其运输费用达30余万元,后双方于2013年8月按约定到仲裁委员会处理此事,经伸裁委员会裁决,被告的该批钢材作为抵债转移至自己所有。因此,某物流公司认为法院无权执行该批钢材,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某物流公司是业务伙伴,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将原材料(钢材)的运输交给某物流公司代理,运输费用为1万元至3万元,截至2013年8月,某物流公司共为被执行人运输钢材5次,并且均支付了运输费用(有票据和证人证明),在运输费用问题上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裁决驳回异议,继续依照执行程序对该批钢材予以执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处分给案外人,是一种典型的规避执行的行为。按照我国的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无法将没有仲裁协议的债权人纳入到仲裁程序中,这就为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与案外人串通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留下了制度缺口。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9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则法院会驳回异议申请。而在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内,执行程序依然不停止。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