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申请执行赵某支付货款80万元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2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年后,钱某发现赵某领取了房屋拆迁款200万元,将这一线索告知执行法院,法院扣留了赵某相应的本金及收入,该案得以执结。本案中,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赵某的责任并未免除,申请执行时效处于中断状态,申请执行人钱某不必因害怕申请执行“过期”而草率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如在被执行人赵某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提出恢复申请,不但会浪费执行法院的司法调查资源,更会因没把握执行时机而导致恢复申请无实际效果。
我们已经知道,案件在强制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的,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的责任就此免除。申请恢复执行,就是要求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结案件,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该结案方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对该法条并不清楚,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在收到“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后,不管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条件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前述情形是申请执行人没有正确认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制度的结果,案件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后,被执行人的责任并未免除,申请执行时效处于中断状态,申请执行人不必因害怕申请执行“过期”而草率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要注意提供执行线索的义务,配合法院执结案件。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