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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完了,但执行所依据的仲栽截决书被撤销了,我作为被执行人能否要回己被执行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9-11-13 14:58  浏览次数:

    2013年7月9日,张某因与李某就买卖盆景问题发生纠纷,遂按协议约定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货款4万元。2013年7月15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栽定支持张某的请求。裁定送达后张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申请后,按照张某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3年8月5日将李某银行账户中的4万元存款划走作为执行款支付给了张某。2013年8月7日,李某找到法院,称其已经在2013年7月20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现法院已认定原仲裁裁决确有错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并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中院的裁定书。执行法院经与中级法院沟通,发现李某所言属实。

        现李某申请法院依法将划走的4万元退回,执行法院根据执行回转的有关规定,栽定张某立即返还李某4万元为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填补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或者抗辩行为遭受的不法损害,我国设立了两种执行救济方式,一种是执行异议,另一种是执行回转。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撒销了,执行机构应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其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这就是执行回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规定,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书”是指除法院之外其他机构出具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问题中所说的仲裁裁决书。因此,如果执行完毕后执行依据即仲裁裁决书被撤销了,那么根据执行回转制度的规定,被执行人是可以取回已被执行的财产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等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回转必须经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原因是法院裁判以外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一般是不可能主动知晓的,故执行回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较为妥当,这与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回转是有所区别的。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