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问题解答 > 正文

    王某认为法院公布其拖欠债务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这种想法有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9-11-13 16:41  浏览次数:

    张某等3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张某等3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由于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等3人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某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络和报刑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縮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某公司迫于與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镊,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下文是最高院发布的另一则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典型案例。李某与某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餐饮公司给付李某货款90,100元。判决生效后,某餐饮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中请执行。执行法院向某餐饮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到法院声称公司经管困难,希望法院暂缓执行。执行法院经实地走访,发现该公司宾客满座,生意火爆,法官随机走访了几名客人,他们都表示是在网上团购的套餐,价廉物美执行法院随即封存了该公司的账册,并进行了更深入调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在当地小有名气,其最大的业务量来自于网上团购,占到其全部业务量的80%左右。执行法院为敦促某餐饮公司履行义务,结合其经营特点,依法在互联网“阳光执行”平台、当地媒体上将其未质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并在该公司几个连锁门店的显著位置张贴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公告,让其目标客户一网民知悉其失信行为。

        一开始,某餐饮公司对执行法院曝光其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并不在意。但其后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多次致电执行法院,表示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错误,但确实一时难以全额支付所欠债务,将争取与中请执行人李某协商还款事宜,请求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措施。经调查,自从执行法院对某餐饮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后,该消息迅速传播,导致该公司业务量直线下降。对于某餐饮公司提出的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请求,执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撤销不诚信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慑于曝光失信行为的威力,某餐饮公司与中请执行人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案,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将全部钱款支付给了中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对某餐饮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正后新增的第231条中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该规定被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55条予以沿用。至此,公布拒执人员名单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工作中越来越起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后,执行法院对失信名单的运用更加规范,北京市某区法院在2年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计12,955人,其中法人3968人,自然人8987人;通过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结案1163件,占全部执结案件总数的10%左右。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维护法律权威、强化法律的威慢性具有重要的作用。2015年,某省法院对“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等6种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共计有22,058人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统计,有大约20%的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后,迫于社会和舆论等压力,自动部分或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布拒执人员名单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采用新闻舆论公告执行案件的主要目的是构建全社会范围内的执行威慑机制,举社会之全力发动社会监督,对被执行人造成舆论压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一方面将被执行人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将来可能与被执行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交易相关人对被执行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另一方面通过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置于舆论压力之中,通过社会舆论制裁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公布拒执名单的强制措施兼具监督性与制裁性,对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具有良好的效果。对拒执人员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曝光,正是公布拒执名单制裁性的体现。这种公布的性质属于司法公布,是个具体的司法行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公布拒执名单的司法行为并未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首先,并不是所有案件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一般不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的履行情况不被认为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即便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只要公布拒执内容中不涉及案件隐私信息,亦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时,将不予公开审判、质证,同时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排除在公众查阅权之外。但公布拒执人信息的,执行法院仅就被执行人未完成义务的情形予以公布,并不是对整个案件案情的公布,一般不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其次,执行法院公布拒执人员名单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以及司法决定,属于司法公布行为,具有司法权威性,有别于侵犯民事权利的非法公布行为。最后,隐私权的保护不是没有范围限度的,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任何借助隐私借口从事侵犯国家、社会、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当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质证、不接受公众查询的方式维护自身隐私权。但是,一般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并不等同于个人隐私,尤其是在其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时,任何人不得以隐私为借口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