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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执行的都是民事债务就算不配合顶多会受到有限的处罚,不会太严重的”这种想法对吗?

    发布日期:2019-11-13 16:52  浏览次数:

    2006年6月3日,李某、冯某因经营某石灰厂资金紧张,从顾某处借款人民币87,000元,借期1年。2007年5月16日、6月3日,李某冯某均再次从顾某处借款人民币55,950元和96,130元,借期半年。借款分别到期后,李某、冯某未能按期还款,顾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人偿还借款及利息。2007年12月4日,法院判决李某、冯某在判决生效后偿还顾某人民币87,00及利息。2008年8月18日,法院作出调解书要求李某、冯某于2008年9月30日前返还顾某借款人民币152,080元。2008年1月3日、10月21日,顾某两次到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但李某、冯某未按判决执行。

        2010年5月28日,执行人员从冯某处扣押黄金手镯1个、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个、带坠白金项链1条,并将上述首饰折价人民币2,00元抵给顾某。经查,从判决生效以后,被告人李某、冯某将其经营的某处口承包给陈某并继续经营该石灰素东边的3个口,后于2010年将东边的3个窑口承包给张某,2011年又将西边的3个窑口承包给王某和芦某,共收取承包费人民币190,000元左右,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李某于2011年4月22日被查获归案,冯某于2011年9月28日被查获归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冯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抗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

        该案经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本观点忽视了民事义务的重要性,同时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责任及惩罚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想法不但是错误的,而且对自己生活极其不负责任。民法中规定的各种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责任是保证民事主体安稳生活、公平交易的有效保障。在法治社会中,民事主体依法履行民事义务是其享有权利的前提与保障。当义务人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司法强制权力介入债务的履行。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处置执行标的,也可以釆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间接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从而使民事债务具有可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更是严重对抗国家司法权力,当这种对抗造成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严重危害时,人民法院甚至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其将受到刑罚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我国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严重情形,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以及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

        由此可见,民事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存在最为普遍,与社会主体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虽然民事责任的严厉程度低于刑事责任,但是并不代表着民事债务可以不受法律的强制规范,旦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危害司法制度正常运行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