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判决,判令钱某立即向马某偿还欠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钱某未履行判决内容,马某于2012年12月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到钱某名下的财产线索。2013年4月7日,马某向法院提出限制钱某高消费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核查发现,钱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的近半年期间共出国旅游2次,乘坐飞机4次打高尔夫4次,参加商会聚会1次。法院认为,钱某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履行,故依法对钱某发出“限高令”,同时将钱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以下9种行为视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消费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