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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属于“限高令”中的高消费?

    发布日期:2019-11-13 17:28  浏览次数:

    马某诉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判决,判令钱某立即向马某偿还欠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钱某未履行判决内容,马某于2012年12月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到钱某名下的财产线索。2013年4月7日,马某向法院提出限制钱某高消费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核查发现,钱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的近半年期间共出国旅游2次,乘坐飞机4次打高尔夫4次,参加商会聚会1次。法院认为,钱某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履行,故依法对钱某发出“限高令”,同时将钱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以下9种行为视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消费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可以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指出的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有上述行为法院就应当出具限制消费令,实践中,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会就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