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公司欠某纺织公司货款一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后服装公司未履行调解书内容,故纺织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服装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法院米取了服制消费措施。李某是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对其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后,李某依然频繁进行高消费。
法院研究认为,李某严重违反制消费令,决定对李某实施拘留和罚款。李某担心自己的名誉和未来公司业务发展,故及时召开公司股东会议,决定立即支付拖欠纺织公司的货款限制消费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往往需要有关单位的配合,如酒店、机场,如果有关部门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则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债务追偿裁判执行不可不知21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