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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债的终止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2-14 10:00  浏览次数:

    债的终止也叫做债的消灭,它是指既存之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也即是既存之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引起债的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债因履行而终止、债因抵销而终止、债因提存而终止、债因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而终止、债因免除而终止、债因混同而终止等几种。

    债因履行而终止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债务,即债务人以债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至此,债的目的已经达到,债的关系也就到此终止。

    债因抵销而终止,是指债的双方互负债务,因两项债务相互充抵而同时终止。抵销作为一种债的终止的方法,既可以使双方的债权利益都得以实现,又可以节约因实际履行所消耗的劳力、时间和费用。但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运用抵销终止债务关系。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属于同一种类的统付即债的标的是相同的种类物或金钱,如有差额则双方就其低额实行抵销,其余额则仍然保留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债务都已到履行期,或者一方的履行期虽然未到而本人自愿放弃其期限的利益;必须是债务的性质能够抵销;必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债因提存而终止,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而难于履行,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债务人经提存后其债务即行解除,债也随即终止。提存必须具备合法的依据,即只有在债权人无故不接受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住址不明或者债权人一时不能确定等情况下致使债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时才能采用,提存时必须有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核准才能有效。债务人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提存一旦有效成立,原债随即终止,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债权人则对提存物的保管人享有提出标的物的请求权,但要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自然毁损的危险,并负责支付因提存所生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

    债因免除而终止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免除,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刻终止。

    债因混同而终止是指债的债权和债务由于某种原因同归于个主体,从而导致债的终止。债的双方主体合而为一,不可能自我行使权利,自我履行义务,因此债也就随债的主体的混同而终止。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法人之间,比如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两个企业实行合并(或者一个被另一个兼并),原先的债就因混同而终止。